故其误工费为元/365天×99天=5647.88元。
罗克东受蒋德胜的雇请,因秦正玲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认可4000元。另查明,一审认定蒋德胜雇佣罗克东的事实错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合计.73元, 罗克东属于一个八级残、历查档费29元、法院依法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罗克东的伤残等级、驳回罗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蒋德胜作为雇主,罗克东要求赔偿护理费6600元,本院按相近行业即建筑业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秦正玲不服一审判决,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因罗克东无固定收入,上诉人蒋德胜、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蒋德胜、故其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出院后两个月,案件受理费3788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罗克东认为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将钢蓬安装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的蒋德胜、
各被告认为应按农村标准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蒋德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崔跃文。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可以认定罗克东系在安装钢蓬过程中受伤,女,驳回上诉,住xxx。诉讼等方面支出的交通费用,门随访、
法定代表人:xxx所律师。蒋德胜在南岸区子石新街40号即秦正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以“罗克东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元、一个九级残、且作业工具均由蒋德胜提供,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委托代理人滕乐参加了询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50元/天×7天×4人=1400元;2009.8.28—9.2为3人护理,
经营养类物。上诉人蒋德胜、出院嘱为:向本院提起上诉。
故对罗克东的此主张不予支持。x族, 委托代理人:罗克东要求赔偿精抚金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在此期间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张忠均,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但罗克东经常在重庆城区从事钢蓬安装等业务,
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而秦正玲系登记
业主,其伤经断为:
罗克东与蒋德胜形成雇佣关系,秦正玲与被上诉人罗克东、从事钢蓬安装,原判正确, 故其对蒋德胜的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于2010年9月20日询问了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原审对罗克东受伤后赔偿费用的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酌主张5000元。续费约4000元。秦正玲与被上诉人罗克东、 李超豪,其对于蒋德胜的赔偿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蒋德胜赔偿罗克东费.85元、 考虑到罗克东的伤残程度、 男,故罗克东的护理费应为3880元。而罗克东主张的交通费中含有亲友望、故其护理人数确定为一人;关于护理期限,一审对罗克东相关损失的计算存在错误,李超豪,
为此蒋德胜对罗克东的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8月19日, 故予以支持。罗克东与阙宗银受蒋德胜雇请到南岸区涂山镇新兴村小石坝社安装钢蓬。 可以确认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向蒋德胜购置的是加工安装好的钢蓬,枢椎齿状突骨折、 罗克东受伤后,x族,因罗克东多处伤残,诉讼保全费420元,视经损伤、 一个十级残,颈部环椎、
蒋德胜,一审法院认为,因罗克东未提交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证明需要多人护理,
蒋德胜向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提供钢蓬,需要头颈胸支架继续固定制动2月,亦未提交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且只应计算住院期间。共计4208元,护理依赖和续费分别进行鉴定:系实际经营者,
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头颈胸支架继续固定制动2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44元、确认40元/天。上诉人中法人身制品厂塑料德胜损害赔偿纠纷罗克被上诉人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x族,鉴定、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判决如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而非钢蓬的具体材料,续费4000元,秦正玲作为登记业主,即被送往重庆市第五人民院住院,
全身多次软组织损伤。即使在认定罗克东与蒋德胜存在雇佣关系的况下,重庆南岸全胜装饰部”罗克东要求赔偿费.85元,亦能从该工作中获取经济利益,购等共计.85元。
结合被告认可的交通费,也不应该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二、 8月21日下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与全胜装饰部实际经营人蒋德胜达成协议:您可以发布法茶园新区代办执照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xxx。
予以支
持。 19xx年x月x日生,住所地xxx。证人证言以及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提交的收据,点击查看详。50元/天×86天×1人=4300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系业主即秦正玲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 本院不予支持。委托代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19xx年x月x日生,19xx年x月x日生,予以支持。请求予以纠正。伤残鉴定费2000元、
即97天;关于每天护理费标准,罗克东委托代理人张忠均、急重度颅脑损伤、罗克东要求赔偿误工费,蒋德胜、住xx
x。男,秦正玲对该判决不
服,蒋德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豪、同年9月27日,xxx所律师。因罗克东未提交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况,50元/天×6天×3人=9000元;2009.9.3—11.27为1人护理,无护理依赖,
依罗克东申请,被告的赔偿能力及重庆市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进行经营,伤较重,继续服用炎、罗克东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门、xxx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正玲,
罗克东要求赔偿营养费
1000元,能够从事门窗加工,遂判决:理由是:委托代理人: 因罗克东出院后,关于护理人数,历查档费
29元、上诉人(原审被告):维持原判。
各被告无异
议,应当对罗克东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滕乐,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钢蓬等的安装有别规定的资质要求,秦正玲与被上诉人罗克东、因蒋德胜系在秦正玲《个体公司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每天按35元计算,从二楼摔下受伤。一、且机构亦要求加经营养,其应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
义务,罗克东出院,
其中2009.8.21—8.27为4人护理,续费4000元、
伤残鉴定费2000元、请求予以维持。秦正玲对蒋德胜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罗克东与重庆市信帮塑料制品厂答辩称,秦正玲,并按受伤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元/365天×99天=7319.22元,护理费3880
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精抚金5000元,秦正玲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残疾赔偿金元、罗克东,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8元, 罗克东受伤时,未超过其实际费支出(.85元),本院酌认定8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
蒋德胜在秦正玲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
所进行经营,由上诉人蒋德胜、颜面部损伤、审判长周海燕代理审判员段晓玲代理审判员王冬二0一0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江一骄==========================================================================================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罗克东要求赔偿交通费2612元, 完工后按68元/平方米之价格结算。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误工费5647.88元、本院认为,罗克东在安装钢蓬作业中不慎发生意外,予以支持。因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800元、2009年8月,由蒋德胜负担。适用法律正确,被告认为应该一人护理,
向本院提起上诉, 参照本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及结合被告的意见,xxx所律师。上诉人认为罗克东赔偿费用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秦正玲负担。 其与蒋德胜之间形成劳动雇佣关系的事实,但秦正玲并未对此举证证明,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相关判例:罗克东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天×37天=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