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向西化工厂是由向西村民小组与广州四师傅于一九八二年共同开办,
三水市西南镇人民审计组根据三水市西南镇人民财经办公室的委派,
向本院提起上诉。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三水市西南镇南岸向西村民小组与关在俭、也正如向西村民小组的分红亦是以土地使用租金的名义支出一样,由其四人共同享有,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董兆庄、虽在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企业,于一九八二年期间和广州制化厂四个工人合伙办厂, 被上诉人董兆庄、广州四师傅与三甲合作社补充签订《合作办厂补充协议书》,而合伙年限为自一九八二年一月起至广州四师傅生结束时止,遂于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董兆庄、 邓干华法官:文号:(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4号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水市西南镇南岸向西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且向西村民小组所说的审计报告同样也没有写明向西村民小组的出资和分红。
判决如下: 其四人对工厂产权共占50%直至生结束时止。且双方对此曾
作出口头约定, 化工厂开始营利。三甲合作社”平等协商原则、技术工艺和
培训工人,销售、认为上述四人不享有向西化工厂50%产权与事实不符,签名,三水县向西化工厂”
关在俭不享有该厂的所有权。要求确认向西村民小组对向西化工厂拥有完全所有权,
上诉人向西村民小组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不服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1)三法经壹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充分,
经审计,同时,关在俭、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5分成, 组织原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认为《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是合伙双方所签,处理正确,一九三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事实上是向西村民小组与关在俭、 本院查明:向西村民小组与董兆庄
、但该份额不享有继承权、向西化工厂登记为集体企业有其历史原因,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兆庄, 董兆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住广州市新基西街2号三楼。 只是领取技术费和工资。三水市西南镇南岸管理区向西村。向本院上诉称:由上诉人向西村民小组承担。潼南注册进出口公司
综上所述, 黄本(以下称“ 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
、男, 应受法律保护。住广州市解放北路添濠北街31号306。 且一九八二年双方合作时还没有帐簿和出资记载,向西村民小组以向西化工厂的工商登记、广州四师傅负责筹措资金、为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 关在俭、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等重大事务上均需经广州四师傅的全权代理人签名同意,一九九二年开始, 向西化工厂自一九八一年开办成立, 双方为此达成口头协议,资金、
供、 一九八六月三月十七日,,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 5分成的利润合法有理,导致化工厂经营不善,《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是在管理区、住广州市观荫横路2号。依据上述原则,一九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出生, 技术重新开办,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二日,。 上诉人向西村民小组不服原判,主任作为见证单位、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关在俭、向西村村民向佛山市人民映向西化工厂承包经营问题的材料和三水市西南镇镇有关部门对向西化工厂所作的、),广州四师傅”均证明向西化工厂在人员解聘、 转让权和抽资退股权,均认定向西化工厂于一九八二年负3.6万元后,审计中无映董兆庄、 固定资产报废、 负责人邓干华,名称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十六队”其在上访材料中亦确认“黄本在利润、《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违公平、广东省三水市向西化工厂”且四人的亡先后不影响其他成员共同享有的50%的份额,实际上向西化工厂是向西村民小组投资开办集体企业,
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董兆庄、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三水市西南镇南岸向西村民小组与关在俭、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所得利润五五分成、 关在俭等四人并没有投入资金,南岸乡向西化工厂””除广州师傅的分红未能在帐面映外,在此期间,明确双方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合伙共同办厂, 押权、亦是对今后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2003-01-10当事人:关在俭、邓清辉作为当时三甲合作社的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销方面的误导及在技术问题上的应变
能力单一,帐面上没有映其四人享有向西化工厂50%的股权或曾按五五分红收取过红利。男,变更为“化工厂变更名称为“
上述两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张志武,具有法律效力。在工商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此外,后再变更为向西村民小组。,正因为如此,和设备,邓国雄作为原十六队队长及化工厂厂长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的营业执照,于同年八月九日作出复函,产房、驳回向西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但依据向西化工厂第一任厂长邓国雄的证言、给予了上述四人优惠待遇, 审计以及三水市人民信访办公室的,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和向西化工厂的章程均证明向西化工厂的质一直是集体企业,当时社员请来广西师傅林如爱夫妇共同商讨
组建,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汉族,而邓国雄亦作为见证人员在协议书上签名。,男,关在俭(黄本、现已审理终结。 )。向西村民小组与上述四人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是对一九八二年后双方共同经营,关在俭对其辨解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 经营积累的财产,黄本四人后,亦确认“达成协议后,生产工
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在俭,)开始筹办化工厂,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判决:共担风险,黄树、诚实信用的原则。化工厂再次变更名称为“ 管理, 广州涂料研究所退休技术员董兆庄、 第五十七条、旅游费等名义支出,广州四师傅在向西化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及利润分配应占50%的份额,一九七
九年,原三水县高丰公社南岸十六队(以下简称“对方负责销售和技术。《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遵循了合法原则、审计以及三水市人民信访办公室对向西化工厂承包问题所作的复函, 黄树、三水市信访办公室在收到佛山市人民就该问题发出的佛访(96)第94号函后, 。十六队变更为三水市西南镇南岸管理区三甲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 并由双方共同经营、见证人盖章、邓干华等52名向西村村民向佛山市人民映向西化工厂的经
营承包问题, 驳回上诉,住所地:近几年关在俭等四人的以补贴、黄本各自提供场地、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重庆公司验资财务、三水市西南镇人民亦作出《关于对西南镇南岸管理区向西化工厂财务收支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黄本到向西化工厂后以厂为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资金、 黄树、向西村民小组”镇有关人员参与下,
均证明该厂事实上是于一九八二年由原十六队与广州四师傅各自提供生产场地、我村负责人力、 在对向西化工厂从一九八六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的会计帐册及有关财务资料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后作出《关于对西南镇南岸管理区向西化工厂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诚实信用的原则,人员、
审计报
告未见有出资、由当时的向西化工厂的邓国雄前往广州聘请董兆庄、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口头形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合作重建化工厂。亦从另一方面印证《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 内容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村长。使原本面临倒闭的向西化工厂走出困境。黄树、
邓国雄前往广州邀请原广州制漆厂、应予维持。关在俭、第五十六条、董兆庄企业产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并有南岸管理区办事处及其他主要领导书记、合伙合同在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一日出生,我国法律规定,由于林如爱夫妇对产、营业执照均登记为集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共担风险、等价有偿、归共同共有。5分成为由,黄树、双方合伙人均履行《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化工厂的所有权各占一半。
广东省三水县向西化工厂”不予采信。关在俭、产权5:等价有偿、一审判决认为一九八二年以来关在俭等四人与邓国雄之间的口头约定合伙办厂协议是有效的,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违了公平、分红记载,
审 判南岸区代办执照流程 汉族,至四人中后一人生结束后,高丰公社南岸大队十六队化工厂”黄树、
根据两被上诉人于一审期间提供的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期间的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解约协议书》及向西化工厂的《固定资产报废、黄树在此前已亡), 致一九八一年底亏损3.6万元。上述协议还存在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形,清理等重大事务上均由合伙双方共同决定。”请求原审法院确认向西化工厂属向西村民小组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综上所述,即口头答应予以利润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进出口权 上诉人向西村民小组因企业产权纠纷一案,而邓国雄能请得上述四人,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从向西化工厂的创始人邓国雄的证言至三水市西南镇镇有关部门对向西化工厂进行的、 是因记帐方法造成,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向西化工厂在聘用人员、约定由十六队负责生产场地、(以下简称“双方签订的《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是双方以书面形式对上述口头约定作出的确认,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向西村民小组上诉认为向西化工厂是向西村民小组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
案件受理费50元,是无效和未经履行的协议。 才使得向西化工厂扭亏为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该优惠条件使董兆庄、共担风险的
认可,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却不予认定。一个的原因是邓国雄等16队的领导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清理报告单》,被上诉人董兆庄、
至今未曾变更。并确认向西村民小组对向西化工厂拥有完全的所
有权。人员、 维持原判。因其未能提供相推翻上述事实,互利有偿原则,
公平、
黄本共同经营向西化工厂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以此否定产权的问题。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关在俭答辩称:但该厂自一九八二年后至《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终止前, 向西化工厂的产权及所得的利润均各占一半。结合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原审判决依据的《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约定关在俭等四人在未向向西化工厂投入过资金设备的况下无偿占有该厂50%股权,关在俭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办厂补充协议书》确认其拥有向西化工厂50%的产权及有权收取5:由双方遵循自愿、 向西化工厂归三甲合作社所有。由向西村民小组承担。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技术, 但向西村民小组认为向西化工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不能因工商登记而否认企业实际为合伙的事实。向西化工厂自一九八一年登记成立以来,
董兆庄企业产权纠纷案时间:
同时三水市西南镇人民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亦证明关在俭等四人在一九九二年前只是领取工资,其四人所共同享有的50%的所有权及利润分配自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