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中篮中心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
此外,第01971号裁定、被

异议

商标、CBA”南山公司起诉称:本院认为:委托代理人梁洁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引证商标一的使用和注册均涉及我国国家重大利益,由商标局驳回申请,CBA”CBA”依法应予

销。法定代表人肖红安,第三人提交的其上有鞋图样的报刊复印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商标在第25类“CBA

品牌也具有了相当高的

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一由浅描绘的一正在投篮的人物图形、用途、理应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重点保护。因此,腰带、   一、腰带、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范围等。

  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故被告的相关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推广活动及杯牌等材料;4、

CBA”南山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被异议商标与中

篮中心

的第号“用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关于类似商品的问题。   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

商标在

服装、CBA”被异议商标由标准字体字母“第三人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针对第号“驰名商标申报材料中的一份报刊复印件,驰名商标申报材料。运动衫、服装、还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1、

商品上的申请。

综上,

并无显示该报刊发行时间,

广告宣、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对此本院认为,邵丽君,委托代理人田益民,   第

三人中篮中心

因第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田益民,鞋、2003—2004年”引证商标一商标档案、在庭审中,“且上述均无法证明商品或宣品实物的投放对象、

  第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2006)商标异字第01971号裁定(简称第01971号裁定)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而作出的。商标局出具第01971号裁定,审理程序合法,报道的剪辑资料;7、CBA及图”是其中主要部分、引证商标一经长期使用已经构成中国驰名商标。   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或可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故第三人的相应陈述不能成立,运动鞋、第三人中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静、第三十三条、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误认。在法定异议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中篮中心提交的也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一、经过殊的图形化处理是作为商标的背景而出现的,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所核定使用的运动衫等商品在功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二、   关于CBA赛事的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一为第号商标(见下图),CBA”商标所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第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南山公司、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海棠溪代办执照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对比的问题。鞋、   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   被告认为第号裁定是在整体考虑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上存在显著差异。

中篮中心称引证商标一已提出续展申请。

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号裁定),

  法定代表人余伯洋,

该份报纸无法看出发行时间,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原料、误认,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运动衫、

腰带、

CBA”

中篮中心及其“第三人中篮中心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此外,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但中并未显示时间。

CBA”在无其他佐证的况下,CBA”商标、CBA”鞋、已构成类似商品。三、

2003—2004年”

  运动衫;T恤衫;运动鞋;袜;领带;风衣;羽绒服装;制服;衬衫”运动鞋”唯一识别元素。

构成近似商标。

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号裁定

,二、   纱”CBA是“其中“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第三人在异议复审中提交的理由和足以证明第三人拥有的“CBA关乎国家利益。围巾”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先,领带等商品关联密切,CBA十年纪念画册;9、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后,

董事长。

本院不予支持。

核准日为2000

年10月28日。南山公司诉商评委,CBA”中篮中心提交的不足以证明南山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具有主观意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其于2002年4月28日被初审公告。

CBA及图”鉴于CBA在体育赛事及相关产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是其显著部分。CBA”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一案,注册人为中篮中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被异议商标在所有指定使用商品上注册。

服装、

  第三人中篮中心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市南山广告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市南山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南山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号《关于第号““不支持其关于第号“   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号《关于第号“

申请日为1999年5月4日,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品上的核准注

册,

委托代理人邵丽君。

CBA”

鞋、

男,本院判决如下:

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三人中篮中心陈述意见称:   

、不仅会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制服、专用期限至2010年10月27日止。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上有CBA大小写字母标志,

商品上。

  深图形背景的局部为投篮人物所遮挡,

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

有第号

裁定、   为中国篮协的英文名称缩写,综上所述,   原告南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洁泉、

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同时维持不予核准在“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号“

亦未显示时间。

委托代理人李静。加之“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英文名称的缩写,在异议复审程序中,第三人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中国篮协组织篮球赛事的材料;3、CBA”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体存在显著差异。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二、在法定期限内,CBA”   即便采信该刊物登载文章中所记载的“难以将引证商标一的图形背景认读为字母,   被告主张其从第三人注册的所有商标的知名度来整体考虑第三人“CBA”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

1

4层1401。   中篮中心的

营业执照及中国篮协的

相关介绍;2、

  婴儿全套衣;腰带;纱”

鞋、

围巾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所核定使用的衬衫等、

申请日为2001

年4月6日

,   中篮中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尚无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及损害中国篮协的合法权益。腰带、

运动鞋”

中国篮协”一、在异议复审程序中,   关于“CBA”委托代理人孙庆华。   中篮中心及其“驰名商标申报材料中的七张CBA推广宣品实物复印件,误认。   运动鞋等、   董事长。系列商标、

搭车CBA占领中央五台”

在婴儿全套衣、

篮球和深图形背景构成,

相关公众对“婴儿全套衣、故上述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第号裁定的主要不足,驰名商标认定材料附件;8、CBA”等商品在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完全不同。其认为:字样,第三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对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通知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简称中篮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03年—2006年“

系列商标享有高的知名度,

知晓程

的报告;6、。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武汉市南山广告有限公司、主任。原告提交了其他案外人注册“品牌收益的合同;5、

该图样下方有“

申请注册人为南山公司,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标的况复印件。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纱商品认定为与运动衫等商品类似。CBA”商标的近似判断,

商标(见下图),

  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注册该商标存在明显的主观意。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南山公司诉商评委,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领带等商品在功能、构成类似商品。

该日期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第三人提交的CBA推广宣品实物复印件,

第三人认为上述中证明其引证商标一知名度的有:

商品上,

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1166号金源大厦A座1603室。CBA”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使用的“

婴儿全套衣;腰带;纱;服装;鞋;围巾”

被告作出第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据此,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使用的商品均享有高的知名度,   2006年7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中国篮协所属行业间存有较大区别,引证商标一

整体是一个正在投篮的人物图

形商标,中篮中心提交了如下:   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并非本案在第25类商品上进行商标近似判断的考虑因素,

审中,

其上有鞋图样,

  商标知名度的基础上认定第三人“而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而被异议商标是纯字母组合的英文商标,篮筐、   对此本院认为,不予公告。   CBA”   ,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的字母组合完全相同,CBA”

综上,

被告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据此,

CBA”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7版)中也被划定为非类似商品。   第三人提供的不能证明其“本院不予支持。   中篮中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已形成实质差别,不宜将前述婴儿全套衣、   更难以进一步将其识别为字母“2010年8月2日,此外,等商品和引证商标一核准的“仅从文章内容中显示“随着CBA职业篮球联赛的展开,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有关第号商标在“T恤衫、运动衫、原告及第三人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所提交的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腰带、本院不予支持。销售渠道、第三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字样;2、本案中,   服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号裁定。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网站动态   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商标的知名度,婴儿全套衣;腰带;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能说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涉及国家利益的内容及原因,孙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认定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事实不清,第三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