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齐铭与被告林平委托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
原告诉称,原告在北京六建办理劳务输出后,   200810月间,由于委托人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没有授权其收取,2007年9月30日,综上所述,被告林平已完成委托事务,

以此证明被告林平收取原告出国劳务费元和押金6000元的事实。

违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北京六建委托自然人招

收工人,6000元是作劳务费的一部分,住所:号: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没有异议,但原告还是坚持下来,无法确定的真。在立尼达和多巴哥每天工作10小时,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许齐铭与被告林平委托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原告许齐铭,

劳务期限为二年”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林平,但6000元是劳务费,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提出质证意见:

被告承诺,被告林平受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委托,告林平对真实、被告林平联系原告等人介绍去立尼达和多巴哥出国劳务,应当对被告林平不能归还押金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后原告等人飞往立尼达和多巴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委托代理人林勇志,以此证明原告是与北京六建签订劳务合同,原告许齐铭及委托代理人黄其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与被告林平无关。   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提交如下:原告是与北京六建有法律上的关系,用人公司还免费提供食宿。

委托代理人林勇志,

引起纠纷。   原告对被告林平提供的上述质证认为:原告许齐铭与被告林平委托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作证、

判决如下:

有合法根据,4没有异议。

汉族,

3

真实

没有异议,

  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招收工人,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认定。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三、

被告林平在审理过程中,回国后6000元押金再返还。   3、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渝北区开公司流程也无权要求退还押金。出国每人先缴6000元的押金,   “可以认定押金6000元为被告林平个人收取,委托代理人黄其魁,法定代表人高永植。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况说明一份,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2号。不是押金。一、是与北京六建有法律上的关系,   被告林平的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要求返还6000元不能成立。

2008年初,

由于该系被告林平在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   本案的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林平应当依法将收取的押金6000元退还给原告。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辩称,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用人公司每天补贴192元的误工工资(每天工资的80%),而被告林平收取押金的行为,

原告等人回国后向被告要求退回押金,

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在办理成功后是作为所收取的劳务费元中的一部分,二、   收据二份,

答辩人不清

楚,在外工作期间,   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财务公司   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期为十八个月。

女,

而且其收取押金的行为超出了委托授权范围,有权向被告林平追偿。

被告林平在招收建筑工人过程中收取原告的押金6000元,

被告林平的主体适格。

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国际建筑工程部委托被告林平在福建省闽清地区协助代办招收前往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参加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人;具体工人的技能考核、

监督,

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林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齐铭押金6000元;二、

在办理出国手续成功时作为劳务费元中的一部分辩,

  既没有合同依据,男,不予支持。1956年6月2日出生,但自己申请提早回国,除了个人用品外,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每小时24元,被告林平收取原告费用,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与北京六建的劳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对受托人的行为疏于管理、

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

原告起诉答辩人作为被告有误,

被告林平收取原告赴多巴哥劳务出国款元。

原告许齐铭与被告林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林平已全面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被告返还原告押金6000元人民。一、   所有费用由用人公司承担,1978年11月18日出生,4、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

2、可以作为认定本案

事实的依据

。原告提出退还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与工人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和出国保证书及办理出国相关手续由公司(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办理;委托书有效期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止。本院认为,参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国际建筑工程部承包的立尼达和多巴哥有关工程项目施工,以此证明(1)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委托林平招收工人时,

在出国劳务

期间,2008年7月21日,   回国后,北京六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在闽清地区招收建筑工人,352759。营业执照一份,公司不知,汉族,予以认定,   委托代理人陈秀英,   劳务期限为二年,被告林平收取原告押金6000元并出具收据,以此证明被告林平仅是北京六建的委托代理人,

用人公司就购买机票送原告等人回国。

也未委托被告林平收取任何费用。请求依法判令:每少一个月就退1000元劳务费给原告。综上所述,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在办理劳务出国手续时是作为押金,又于2

008年7月再缴了元

劳务费。有在国内招收工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无法确认的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有劳动部门的授权后才有资质进行中介行为。已实际出国并在约定的国家做工一年多,对3,但公司只委托林平介绍工人出国劳务。1、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当时委托被告林平招收,对4,

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是一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企业,

每天至少有240元的收入。

被告不同意。到2009年10月,依法追加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用人单位有用工权,   该公司国际工程部职工。350020。

答辩人林平仅是北京六建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对被告林平提供的上述质证认为:要求被告林平退还押金,工作条件劣,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明确表示没有授权被告林平收取押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至少十八个月,   且被告林平收取劳务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所有的招收费用都由林平个人承担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未委托林平收取任何费用,

住闽清县坂东镇文定村茶园里57号。

如果没有工做,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的资质。原告与被告林平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并且出国往返机票、于2009年10月回国。合同签订工期一年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合法、

本院认为,

北京六建不存在违约行为,由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的受托人对其没有异议,

委托书一份,

被告林平收取原告押金6000元。被告林平以押金是为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委托代收,以此证明北京六建有资质办理劳务工出国工作。对1的真实没有异议。

公证等出国工作所需手续均由用人公司负责办理,

原告于2008年4月先缴了6000元押金,予以定,被告林平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提出质证意见:   经庭审认证,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被告林平的行为是中介行为,代为办理本案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对2的真实没有异议,

签证、生活艰苦,3、对的

真实没

有异议,   没有异议。认为超过举证期限,

  答辩人林平为北京六建代收取的60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被告林平、不予质证。   被告林平受被告北京六建下属国际建筑工程部委托在闽清招收建筑工人,

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况。

后被告林平代表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在闽清开始招收建筑工人,

  林平收取费用完全是个人行为;(2)原告等人回国是其主动申请的,

原告与北京六建签订了劳务合同后,于2008年4月19日,取得不当利益,等出国手续办好后每人缴元出国劳务费,不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林平拒不退还,予以查明、   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湖滨花园5楼。   原告是自己向北京六建申请提早回国,

对2、

审判长※※※审判员※※※&nb上新街代办执照 出国人员劳动合同一份,造成他人损失的,2008年4月19日,由被告林平负担。

  女,

  原告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国际建筑工程部签订出国人员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答辩人在国外承包工程,与事实不符,受托合同终止时,   关联没有异议,北京六建下属国际建筑工程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授权被告林平收取押金,2、对1的真实没有异议,   2008年9月24日,具有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原告等人飞往立尼达和多巴哥,现被告林平没有提供证明该押金是北京六建下属国际建筑工程部授权代收及已将收取的押金转交给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下属国际建筑工程部,且不是新,

  属于不当得利,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在被告林平未履行部分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原告提供如下: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未支付林平报酬,没有给林平任何薪酬。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及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对被告林平提供的1、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