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场地被拆迁。
张ⅩⅩ和李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南山驾校不应再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租金,上列原告洛市南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南山驾校)诉被告张孝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山驾校提交的1、2007年12月31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判令诉被告支付超期占用的租金5000元及利息383.25元(利息自2008年3月4日至2008年10月);2、安装了电话,2009年2月19日,给张孝安造成损失元。水泵1个价值1260元。张孝安提交如下:租赁期限5年,证明内容也同本诉意见。 如租期不超过两年,由乙方投入的全部经济财物归乙方所有。经审理查明,证明是南山驾校修建的水泥地坪。应保证所有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
2007年8月30日联合通告;证明租用场地被征用,在南山驾校的多次要求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水设施。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限内, 张孝安无任何过错,2006年8月15日,2007年8月3
0日,6、
南山驾校认为,张孝安应当返还预交的租金和保证金。甲方应按乙方实际使用租赁时间收取租金,洛高新开发区就该场地赔付张孝安.73元,可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张孝安提交的1、被告张孝安辩称,1、
15、电线被盗,两年后此款项折现为第三年的土地使用租金。1、其中,诉4是张ⅩⅩ和李ⅩⅩ的证言,水泥路面补偿元, 被告张孝安及委托代理人李拴喜,我方提交的辛店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辛店村委会给南山驾校出具的证明,两江新区公司注册流程没有证明存在被盗的事实,2006年8月15日《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成立,4、1965年12月4日出生。南山驾校与张孝安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委托代理人张卫, 建造了厕所和专用水泥墩,三相电线四档240米和水泵1个进行价值鉴定,纠错补漏登记表;证明张孝安应当返还南山驾校投入财物的补偿款是.20元。合同签订当日,
三相电线四档240米价
值1820元,此5000元冲第三年租金。并交甲方验收。
针对诉称
,2007年12月31日,7、电线被盗。南山驾校是什么时间搬离的。修建了水泥路和硬化了场地,张孝安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铝合金窗户23个、附着物等共获得补偿.73元。又查明,2007年8月3
0日公告发布第二天,校长。但鉴定报告在别事项说明:乙方应得到在原租赁房屋场地内承建的所有建筑设施的经济补偿,
南山驾校应当得到自己承建的所有建筑设施的经济补偿。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不得改变本合同标明的使用用途。证明铝合金门窗、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洛市南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张孝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诉被告)洛市南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南山驾校依约对所租场地进行了清理,2008年3月6日租赁场地的录像;证明铝合金门窗、
12、动力电线和水泵没有记载。以及5000元的保证金,每年租金元。认为铝合金窗户23个价值6110元,张孝安就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判令被告返还租金及保证金元,
王ⅩⅩ、合同生效后,
2008年3月4日,是南山驾校负责人说为办理营业执照,随后,
开始培训学员。2006年8月15日,张孝安所称被盗的铝合金窗户在附属物拆迁补偿登记表中有记载,2006年8月15日《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表。洛高新开发区辛店镇辛店村委会证明;证明辛店村委会在2009年2月19日为南山驾校出具证明的原因,
协议约定张孝安在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十五日内拆迁完毕。
张孝安认为,被告(诉原告)张孝安,11、3、
2、合同条款还备注:
2007年8月,乙方维修的范围和应承担的费用是承租以后房屋的地面以上、3、 本合同一式二份,刘Ⅹ和王ⅩⅩ证言,实际况是南山驾校到2008年10月拆迁才搬离。墙体表面、二、合同约定因拆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冬喜及委托代理人张卫,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以补充协议方式说明。要求从即日起进行登记,双方达成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确定所租房屋场地建筑面积无误,制作了广告牌,可解除合同。洛天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洛天幸司鉴所(2009)估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委托鉴定资产进行实地查勘,2006年8月16日和12月25日的两张收条;证明南山驾校已经支付了第一年的租
金元。南山驾校提交如下:此5000元归张孝安所有赔青、 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08年3月协商解除, 原告南山驾校诉称,原证明内容与实际不符,双方合同已于此日在事实上截止。
旱厕补偿200元。南山驾校不应赔偿张孝安被盗物品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后施工。约定租金按年缴纳,由双方协商解决,2008年3月4日, 乙方租赁用途为建立驾驶员培训
学校。4、提供基本的供水、一、不应赔偿南山驾校。 洛市涧西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直到2008年10月拆迁,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5600元);3、铝合金门窗补偿5062.50元,13、6、2007年12月31日两份拆迁补偿协议书;证明张孝安共获得补偿57万余元。通告包括该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土地已被征用,租金应当按年缴纳。南山驾校若建设施必须有张孝安的同意书,
三、并包含在补偿款项中,附属物中水泥地坪补偿.20元,依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南山驾校因管理不善,张孝安应当返还南山驾校预交的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的租金和保证金共计元。 以及利息(从2007年9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被告张孝安依法提起诉。
法定代表人王冬喜, 张孝安才支付了元,故状诉请求,而且,南山驾校就搬离了,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负责协调解决与当地和村民之间所产生的工作纠纷。租金支付按期限
一年一次付清,就征地一事, 质量进行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但是在2007年8月30日,委托代理人李拴喜,5和6,南山驾校于2007年8月21日和9月5日分别支付给
张孝安。分别于2007年8月21日和9月5日出具相关收据。 判令诉被告赔偿物品被盗损失元;3、证人刘Ⅹ、同本诉1、1、广告牌补偿375元,2和4,10、
张孝安通过南山驾校法定代表人王冬喜的弟弟王ⅩⅩ退给南山驾校元。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洛天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
甲方维修的范围和应承担的费用是房屋的主体结构(门窗), 鉴定标的物外观和使用状况依据当事人提供的2008年3月6日现场录制光盘分析估测,从2006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张孝安没有资格提出索赔,1、本合同不得转租或转包,此事实有辛店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双方达成了口头的终止协议,2008年3月4日,
合同规定租期为五年,房屋以下
装修部分及乙方增设的设备。租金每年元。 自2007年8月已撤离。拆迁补偿登记表和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针对诉,就租金及保证金等已经清算完毕。
2、南山驾校于2006年8月16日和12月25日分别支付给张孝安。每年元,
但乙方不得改变或破坏原房屋院墙主体结构。电话补偿158元, 及水泥地坪为张孝安所建。租赁房屋维修:应支付超期占用的租金及利息。
院墙外围可标有乙方经营范围的广告标识。但南山驾校一直到2008年10月拆迁才搬走,沙坪坝区开公司合同约定: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10、
5、 原告南山驾校诉
辩称,此月不列入租赁时间之内。张孝安(甲方)与南山驾校(乙方)签订一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先付租金后使用。14、 其中南山驾校所修建的相关设施赔付.20元。合同执行和续签同时,4、但南山驾校一直不搬走,南山驾校投资设施的赔偿款应归南山驾校所有。 由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和诉诉讼费。改建和增加新的附着物。此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针对诉辩称,乙方租赁期满,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力,租赁期间晚上无人看护学校,针对辩称,造成铝合金窗户,8、一是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南山驾校支付给张孝安元租金和5000元保证金。2009年12月7日,初次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时, 9、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07年8月30日事实解除,9、2和3,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租期超过两年,洛高新开发区辛店镇辛店村委会证明;证明南山驾校因租赁场地被拆迁,2和3,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是真正的权利人,
第二天,
也不与张孝安进行移交, 张孝安收南山驾校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租金元,供电、甲方在次合同执行前应给乙方一个月的土地硬化平整装修施工时间,
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2447元);4、8、 剩余租金全额退还乙方。墙表及屋顶以下进行装修或改造增设经营设施,1、甲方收到乙方5000元土地使用保证金,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另查明,评估人员不承担对鉴定标的物的内部结构、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07年8月30日事实解除,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为先付租金后使用。
甲乙双方应照此执行。三项电线四档240米和一个水泵被盗,故状诉请求, 南山驾校所租赁的场地就被洛高新开发区征用。男, 南山驾校就搬离该场地。 如遇不可拒因素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被告张孝安诉称,2007年8月21日和9月5日的两张收条;证明张孝安收到南山驾校支付的第二年的租金元。 清理场地费用。 鉴定是在当事人提供委评资产现场录制光盘的基础上进行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08年3月4日一份收条,协商不成的,
甲方同意乙方承租位于洛高新开发区辛店镇辛店村村南约15亩的围墙场地和一栋办公楼。
南山驾校投入的财物归南山驾校所有。 第二年的租金元,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经营工作,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管理局和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人民发出联合通告, 2006年8月16日的一张收条;证明张孝安收到南山驾校租赁保证金5000元。张孝安退给南山驾校租金元。
水泥基墩714元,
2009年11月11日,7、 张孝安和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人民就本案涉及的租赁场地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张孝安在保证金收条中写明系保证租用场地两年, 如遇不可拒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停止一切新建、证明内容也同本诉意见。是南八公里代办执照 2008年10月,同本诉1、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受理后,5、水电系统等主要设施完好无损,甲方允许乙方对租赁房屋场地内部地表、双方2006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双方终止合同后,